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检一部刑不诉〔2020〕Z3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湖南省**,住址湖南省安仁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9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5日被某某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辩护人为黄某某鹏、许某某嫦,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普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普宁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25日补查某某送。

普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1日下午15时某某,在普宁市**“白马”公寓其登记住宿的309号客房中,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1日晚上20时某某,在普宁市**“白马”公寓其登记住宿的309号客房中,容留吸毒人员“波仔”及“波仔”(均未到案)的朋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普宁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及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