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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48********,回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睢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节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其家中生产、加工熟牛肉时使用日晒粗盐对生牛肉进行腌制,加工完成后予以销售。4月25日上午经平岗派出所民警对其所生产、销售的牛肉抽样检测,鉴定意见为:吴某某所生产加工的牛肉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含量为29mg/kg。检验报告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第10号公告”,认定该批牛肉不合格。经查验该公告发现,公告内容为“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决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根据现行“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酱卤肉类的相关执行标准,亚硝酸钠残留量应≤30mg/kg。吴某某作为一个生产、销售熟牛肉的个体户,不属于公告中规定的餐饮服务单位,而其所生产的牛肉中亚硝酸钠含量为29mg/kg,没有超过“GB 2760-2014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因此,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院认为,吴某某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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