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49********,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长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底,吴某某组织本组村民,并雇请了挖掘机对本组的公路进行平整、清理。2019年6月4日,在挖掘机清理公路至长宁县古河镇保民村六组(小地名:独木杆)国有林处时,发现路边内侧坎上的两株树木已经从坎上滑下来倒在坎上,另一株树木倒来横在路上。之后吴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挖掘机师傅将该处国有林里人工种植的上述3株树木连树兜采伐,堆放于公路外侧的坎上。经长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确认现场采伐的3株树木,1、3号检材树种为樟科樟属香樟树,属国家二级保护树种。2号检材树种为漆树科南酸枣属南酸枣;三株树木采伐蓄积为2.4646立方米,其中香樟树蓄积为1.2771立方米,南酸枣蓄积为1.1875立方米。
因司法解释发生变化,本院认为,吴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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