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7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从仙游县、秀屿区等地的黑加油站购买柴油,加价转售给同案人汤某某(另案处理)。经查,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77414元,获利达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涉案提取的柴油,除密度、硫含量、馏程外,其余均符合国家标准CB19147-2016《车用柴油》表3车用柴油相应的项目要求,其中闪点(闭口)均大于60。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认定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