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监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监利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退回监利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监利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监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井某某收到卷烟后,通过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介绍,以每条180元的价格销售给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假冒芙蓉王(硬)300条,价值54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监利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能查实吴某某非法经营的数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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