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宁德市朔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宁德市**城**号楼**室,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吴某乙(另案处理)通过与史某某(另案处理)联系,成为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银行)下属居间商,并注册成立宁德市朔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宇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发展客户到瑞信银行交易平台开户进行黄金期货交易,从中赚取一定比例的交易佣金。期间,吴某乙雇佣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等人作为业务员,通过网络收集客户信息资料,伪造身份与客户联系,又采用夸大客户收益、虚构盈利情况、包装指导老师等手段,吸引客户到上述现货交易平台进行开户,再伪装指导老师诱导客户进行交易。至同年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所在业务组共获利人民币147619.62元,吴某某未能发展客户进行交易,获利人民币9000元。2019年7月1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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