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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Z75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1198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广东**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购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8日被逮捕,于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6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7月3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2月7日期间,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已起诉)的唯一持股人、实际经营者张某某(已起诉)指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购主管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该公司销售的酒精、体温计提价后出售给药店。吴某某明知采购价没有明显上升,依然按照张某某的指示提高公司系统内的酒精、体温计销售价,让销售部按照提价后的销售价进行销售。其中将500ml酒精的销售价(采购价约3.5元一4.5元)从6元提价至12元,将100ml酒精的销售价(采购价约0.9元-1.45元)从2元提价至7元,将体温计的销售价(采购价约1.9元)从1.8元提价至5元,以上产品的利润率均大幅超过该公司2020年1月19日及之前最后一笔交易的利润率。该公司因此共非法获得毛利246082.44元人民币,违法所得为153877.72元人民币。2020年2月13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哄抬物价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遂将此案移送至东莞市公安局。同年2月19日16时许,东莞市公安局寮步分局横坑派出所民警在东莞市寮步镇**路**段**号**室广东**药业有限公司将吴某某拘传至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材料等书证,殷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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