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狩猎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6日对该案公开审查,邀请并听取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听说吃蟾蜍可以治病,便至射阳县**镇**村**组**桥附近的河边,非法捕捉蟾蜍51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捕捉的51只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捕捉的蟾蜍均被公安机关放生。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