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4195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2月6日对该案公开审查,邀请并听取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侦查人员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听说吃蟾蜍可以治病,便至射阳县**镇**村**组**桥附近的河边,非法捕捉蟾蜍51只,后被射阳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捕捉的51只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捕捉的蟾蜍均被公安机关放生。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不起诉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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