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25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17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1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多次通过淘宝网购方式向姜某某、毛某某(已起诉)购得角蛙、蝎子、捕鸟蛛等爬虫饲养,2020年3月16日公安机关从其住处查获疑似墨西哥火脚捕鸟蛛1只、墨西哥红尾捕鸟蛛各1只。经鉴定,墨西哥火脚捕鸟蛛为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理由是:一是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二是收购数量小,价值小;三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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