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苏园检诉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5811994********,汉族,大学本科,护士,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住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号,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苏州市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单翠平,江苏凡创律师事务所。

本案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 年9 月15 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地铁口附近从 娄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600 元价格收购赫尔曼陆龟一只,后自养于其苏州市吴中区**家中;

    2. 2019 年9 月28 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地铁口附近从娄某某(另案处理)手中以1000元价格收购赫尔曼陆龟一只,后自养于其后自养于其苏州市吴中区**家中。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吴某某家中扣押上述物品。

     经鉴定,吴某某非法收购的野生动物均系赫尔曼陆龟,该物种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赫尔曼陆龟(照片);

    2.书证:户籍资料等;

    3.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园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扣押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相对不起诉。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了上述赫尔曼陆龟并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