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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湖北省谷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下午4点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携带一套电打鱼设备、防水裤以及水桶,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某某镇某某庄地段处的汉江河道边进行电打鱼。下午五时许,被老河口王甫洲派出所抓获后移交给谷城县冷集派出所处理。期间,吴某某一共用电打鱼方式捕捞鲫鱼,黄鳝,泥鳅等,总重量0. 69 千克(1. 38 斤)。后经谷城县渔政部门现场勘验,确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电打鱼区域为汉江河道主干,该区域属于禁渔区,同时现阶段为禁渔期。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谷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谷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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