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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住湛江市雷州市**村**号**房,于2020年8月11日被湛江海警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海警局开发区工作站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及其雇佣的工人吴某某驾驶无船名号船舶从雷州市附城镇岚北村港口出发前往东海岛附近海域从事底拖网作业。到达目的海域后,高某某使用船上的自带柴油发电机发电,通过电球给船上的电线通电,电线后面连着渔网,船拖动着电线和渔网在海里慢慢移动,通过带电的电线释放电流,水产品被电晕之后就会落到渔网里。吴某某负责分拣渔获物。当日22时14分,广东省渔政总队东海大队执法人员将二人和船只、渔具、渔获物等查获。经称量,二人共非法捕捞渔获物6.5千克。

2020年2月26日,广东省渔政总队东海大队出具《关于对高某某涉嫌使用电力从事机动渔船底拖网捕捞案查获位置的说明》,并附《南海区水产资源保护示意图》一份,显示高某某、吴某某于2020年2月25日晚驾驶无船名号船所在的作业位置为东经110°14.053',北纬20°56.621',该海域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西湾海域,在南海区机动渔船底拖网渔业禁渔区线内。2020年4月2日,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南海水产研究所出具鉴定,高某某当天所使用的渔具属于一种带电捕鱼作业的“单船桁杆拖网”,该渔具配有电力捕鱼系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文禁止使用的一种捕鱼方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船名船舶一辆、拖网网具一副、电缆一条、电球两个及渔获物13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证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3.被告人高某某和同案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从犯,所捕获的水产品不多,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吴某某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景勃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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