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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11199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农场**分场**队**号(现居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凌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自行组装的捕捞工具“锚钩”在安庆西江江豚保护区江内闸口处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查获时尚未捕捞到渔获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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