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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宁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8********,布依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普定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6日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普定县**街道**村***水域使用八铺地笼网进行捕捞水产品,其将地笼网放置在河中后因天气原因一直未收网。2020年4月26日15时许,吴某某来到上述水域收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吴某某捕获的水产品青虾共计重3000克。破案后,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5月4日主动在普定县沙湾码头放养草鱼鱼苗6000余尾。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具有坦白、主动增殖放流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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