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4196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7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新昌县黄泽江支流雪溪江**村段溪流禁渔期。同年4月7日1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使用电瓶,以往水体通电方式在新昌县**村东侧的雪溪江流域内捕捞溪鱼共计143尾。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