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9196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及居住地安徽省东至县********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20年7月5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局取保候审、8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禁捕水域长江干线池州市东至县香隅镇临江村长江边,放置非法捕捞工具“地笼”2只捕捞水产品。次日清晨6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该处收取地笼时,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民警查获。经安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查获的渔获物汪丫3尾、江蟹2只价值人民币15.1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 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