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7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2020年3月1日0时起至2020年6月30日24时止,在全区境内天然水域实施禁渔,严禁在禁渔期内在禁渔水域实施电鱼等行为。2020年3月18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想弄点鱼吃,便使用电鱼工具在嘉陵区土门乡沙石宝村的沙石宝河(天然水域)及附近水田等处,非法电鱼,到22时许,吴某某在沙石宝河等处非法捕捞鲢鱼、泥鳅、黄鳝、小龙虾等水产品共计3.44千克,后吴某某被民警现场挡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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