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76********,水族,小学文化,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三都县)人,住三都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三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2时许,吴某某在三都县普安镇普屯村普安公租房门口普安河河道使用渔网进行捕鱼,获鲫鱼1尾,野生马口鱼11尾,共计渔获12尾,经三都县农业农村局对其所使用的网进行检测,其网目为1.5厘米,小于黔农发(2007)77号文件《贵州省天然水域捕捞作业最小网目尺寸及禁止使用的渔具渔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捕捞得的鱼少且已全部放生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