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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二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醴陵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多年前,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办理持枪证明的情况下,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一把鸟铳存放于自己位于醴陵市**镇**村**组**号的家中用来辟邪。2020年6月22日,醴陵市公安局民警在吴某某家中将该鸟铳查获。经鉴定,吴某某持有的鸟铳系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等书证;2.证人巫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物证鉴定书;5.搜查笔录、视频。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对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枪支一支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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