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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拘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公诉刑不诉〔2019〕5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系辽阳市白塔区**饭店**,户籍所在地辽阳市文圣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4月19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已起诉)带领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已起诉)、刘某某(已起诉)在辽阳市白塔区新华路通域汽车租赁公司门前找到被害人陈某某对其实施殴打。后强行将陈某某带回北草库汇兴汽车租赁公司内,让其筹钱否则不让其离开。后当晚20时许陈某某从该处逃跑。后李某某得知陈某某已逃到灯塔市,便指使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宋某某、吴某某、褚某某四人前往灯塔路段将其拦截并实施殴打致其面部受伤,吴某某、褚某某明知此行目的依然一同前往。后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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