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兴安县**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兴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两名挖机司机在本村的“**岭”山场非法开采石头,并以每立方米30元的价格出售石料。经鉴定:“**岭”山场被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12亩,属于公益林。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吴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兴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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