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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吴某某)(公开版)_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2011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XXXXXX日出生于浙江省XX,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319XXXXXXXXXX,汉族,非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金某某XXXXXX采石场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浙江省XXXX市,住江西省金某某XXXX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金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8日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日被金某某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金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5日我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6月20日我院决定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1日侦查机关第一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邹某某、冯某某、饶某某等人以60万元的价格从山东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溪至抚州高速公路P1标段项目经理部购买了XX矿山的全部股权及全部设备,吴某某占70%股份并实际经营该山场,邹某某、冯某某、饶某某各占10%股份不参与公司经营并由邹某某担任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同年8月1日邹某某与合市镇XX村小组签订了租赁XX山场新建碎石场的协议后,开始办理石场所需的相关手续。2013年11月29日,合市镇XX石场在金某某林业局办理了18.2亩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之后未续证。2017年12月 18日,金某某合市镇XXXX石场在金某某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者为邹某某)。2013年6月8日之前是山东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溪至抚州高速公路P1标段项目部在XX山场初次开采石场,吴某某接手XX石场后继续占用该林地从2017年12月份一直开采至今,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山场占用林地许可证到期未续签的情况下仍在山场上开采矿石,造成百岁岭山场林地大量毁坏。

    案发后,吴某某到金某某森林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经江西鹰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金某某XXXX村委会XX村小组山场占用林地面积为17.4227亩(其中根据谷歌卫片地图历史影像计算2014年5月1日之前被占用林地面积14.9795亩)。所占用林地上的植被完全灭失,林木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林地性质被改变。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自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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