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8日交办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1月22 日,张某某、简某某夫妇为其儿子张某甲(已病故)从雷某某、席某某夫妇手中以23万元价格购买了位于乌兰察布市桥西区**新苑**号楼**单元**楼西户的住房并经**新苑售楼部进行认购协议变更。后雷某某为了偿还债务于2014年12月17日、30日分两次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借款24万元并将已经出售给张某甲位于桥西区**新苑**号楼**单元**楼西户的房产进行抵押。2015年10月吴某某趁张某某为其子张某甲看病期间私自将位于**新苑**号楼**单元**楼西户的房屋锁芯换掉并声称自己对该处房屋拥有所有权,吴某某和张某某因为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该房屋吴某某已腾退于张某某)。
2、2016年7月25日,唐某某父亲唐某甲向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借款15万元并以察右前旗**家园**号楼**单元**户的房产进行抵押,但双方未进行抵押登记。后唐某甲因病去世。2017年8月吴某某未经唐某某及母亲卿某某的同意后私自装修房屋并长期居住至今(唐某甲与卿某某无合法婚姻关系,唐某某与唐某甲有无血缘关系未知)。
本院认为,1、吴某某和被害人之间的行为以及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应属民事法律调整范畴,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畴;2、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关键在于情节是否严重,只有严重妨碍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经过一次退补侦查,没有吴某某的行为存在严重妨碍被害人的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情节后果的事实与证据;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综上,吴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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