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53********,汉族,初中文化,原**委**,住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8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9月18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8年,时任南宁市江南区**村委**吴某某伙同周某某、吴某乙、陈某非法收取他人贿赂20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在租赁**委土地时谋取利益。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吴某某受贿的事实,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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