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86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市***2007年4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平湖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平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姜某某、吴某甲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耐克的情况下,在共同经营的平湖市中国服装城**服饰店内,在老板吴某某明知的情况下,由吴某甲负责联系客户后,从犯罪嫌疑人纪某某处以85元每件的价格进行进货假冒耐克品牌的童装羽绒服600余件进行批发销售,销售金额为每件90元,并由姜某某、吴某甲负责收取货款,销售总额达54000余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平湖市中国服装城爱力服饰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耐克羽绒服并提供帮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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