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刑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朝南区卢岗镇新民**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沅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3月2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补查重报。
沅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刘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纠集其家族成员刘某乙、陈某某、吴某某和刘某丙、刘某丁(二人均另案处理),设立货点,利用手机注册名为“AO诚信香烟”等多个微信,利用网络发布销售卷烟制品广告、接单,从事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活动。在该团伙中刘某甲负责进购假烟、接单、发货,刘某乙负责打包、贴快递单、发货,刘某丙、刘某丁负责受仓库,陈某某、吴某某负责接单。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31日,刘某甲团伙从其上线张某某、刘某戊手中以每件1500元-4000元购进60余万元的假冒伪劣卷烟,而后以翻倍的价格而销售给黄某某、易某某、潘某某等多个下线,销售价值达4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沅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虽然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和刘某乙在侦查阶段供述吴某某在整个销售过程中充当了客服,用手机在微信上接受订单再转给刘某甲、刘某乙二人去安排联系发货,但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否认吴某某参与销售假烟,吴某某也一直否认充当客服,且一直接受订单的事实,仅承认其只是在怀孕期间在刘某甲、刘某乙忙不过来的时候偶尔帮下忙,刘某丙、刘某丁二人的供述均未提及吴某某的行为以及所起的作用,故对于吴某某是否实际参与了销售假烟,以及销售金额难以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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