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5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金华市金东区**副食品店个体业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市,住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案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8日至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微信与王某某(另行处理)联系并购买假冒伪劣的卷烟46次,支付购烟款37267元。吴某某将所购得的卷烟在其所经营的副食品店向外销售,得款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吴某某经营的购物店内扣押涉假的卷烟19个品牌,259包。经鉴定扣押的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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