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_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921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岳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2日补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中旬至1月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经预谋,将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已过期口罩进行销售,共销售无纺布口罩七十余万枚,获利七十余万元,经检验,该过期口罩过滤效率、防护效果均不合格。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