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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南靖县**纸业有限公司3#4#生产线负责人、股东、安全管理员,出生地福建省南靖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南靖县**纸业有限公司3#4#生产线的股东,同时负责生产经营管理,兼任公司生产安全委员会主任。2019年8月17日上午,负责该公司3#4#生产线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的员工卢某某在未进行作业审批,没有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没有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高压水枪对4#纸浆池进行清洗,后因吸入该纸浆池中有毒气体致其及其妻子卢某甲、其儿子卢某乙倒在纸浆池中,后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认定死者卢某某、卢某乙、卢某甲因硫化氢、一氧化碳等窒息性气体和氨刺激性气体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南靖县鑫福纸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3#4#生产线负责人,未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未记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情况;对发现本单位存在有限空间作业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且违规作业等隐患未及时进行处理,同时未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积极组织、参与抢救,主动配合调查,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动到南靖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案证明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谅解书、收条、漳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调查报告、安全培训记录等书证;2.刘某某、卢某丁、卢某戊等10名证人的证言;3.同案涉案人员卢某戍的供述与辩解;4.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中检康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南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南靖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三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参与救援,主动投案配合调查,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具有自首情节,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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