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昆检一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1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乡**村**号,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运输毒品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辩护人马金丽,云南万成(寻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百度贴吧”看到高薪招聘信息,留下自己微信号,后有人添加吴某某微信号,一名微信名为“乐”的男子通过微信称需要从昆明运东西到重庆可以有2万元报酬。2019年3月11日,吴某某邀约吴化柱乘车到昆明,后又乘车到**镇,后二人偷渡到缅甸小勐腊一家叫“**宾楼”的宾馆。2019年3月25日23时左右,和二人微信联系的男子在宾馆让吴化柱吞服毒品可疑物,吴化柱吞了76颗毒品可疑物。2019年3月26日凌晨4时左右,吴化柱从小勐腊出发换乘不同的交通工具到达云南昆明。2019年3月26日17时左右,吴化柱在昆明市火车站附近被民警抓获,当场对吴化柱盘问,其交代了体内吞有毒品的事实。经排毒后称量,从吴化柱体内排出毒品海洛因净重375.02克。因吴化柱被查获,吴某某就没有继续再从小勐腊吞服毒品运至昆明,2019年4月10日吴某某从小勐腊回到昆明后,到世纪城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