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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2241995********,汉族,大学文化,党员,案发前系成都********有限公司施工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路**号**局**楼。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29日17时许,成都********有限公司施工员吴某某在指挥挖掘机对位于成都市武某某三环路川藏立交内侧工地内的雨水管道进行施工时,不慎将埋于地下的国防通信光缆挖断。经四川省成都长途通信传输局统计,共造成347万用户通信中断,中断时间持续241分钟,共造成经济损失73.04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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