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赌博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咸安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号,个体经营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2019年7月17日移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18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2019年11月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咸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8月,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咸宁市城区邮电路希望巷60号三楼民房内设立“德扑圈”网络赌博工作室,网罗大量赌徒到“德扑圈”网络平台上进行赌博,从中获取非法利益。2017年3月,毛某某为了追求更大的非法利益,与王某某 (另案处理) 等人相互勾结,各自成立“红色警戒”、“六道轮回”和“一滴水”联盟及“法国庄园”等网络赌博俱乐部并进行合作,按照3%-5%比例“抽水”和吃“保险”的形式牟取非法利益,24小时在线为赌博人员提供服务。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通过手机下载APP软件并注册游戏账号的方式,长期在毛某某“红色警戒”、 “六道轮回”、以及王某某“一滴水”及“法国庄园”等赌博俱乐部进行德州扑克赌博,赌资数额巨大。

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使用其个人招商银行6214867983698888账户和妻子戴小芳招商银行6214837920364035账户以及支付宝wukuising11@163.com账号与赌博俱乐部结算赌资。经司法会计鉴定,吴某某自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共支付毛某某、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赌博俱乐部赌资金额1200000元;接收毛某某、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赌博俱乐部赌资金额1295430元;累计与毛某某、王某某开设的德扑圈俱乐部收付赌资共计60笔,赌资结算金额累计达24954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咸宁市公安局认定吴某某赌博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