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东检刑不诉〔2019〕14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浙江省义乌市**街道**村。曾因赌博于2004年1月1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5年4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5年11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罚款3000元;因赌博于2006年3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7年2月9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于2008年1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赌博于2008年3月6日被金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于2009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罚款50元;因赌博于2012年7月1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5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义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8月1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8月18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后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案经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4日,张某甲(已判决)通过张某乙(已判决)纠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等人到金华市金东区曹宅镇黄龙背附近一苗圃进行赌博。后吴某甲又纠集许某某、吴某乙一起前往。当晚21时许,张某甲、张某丙(已判决)共携带赌资人民币17万元,吴某甲等三人共携带赌资人民币15万元在该苗圃内以白心宝方式进行赌博,其中吴某甲做宝、吴某乙接宝、张某乙开宝、许某某拿钱,张某甲和张某丙押注,整场赌博共计抽头人民币3.5万元,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侦破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未达赌博罪的定罪标准,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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