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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赌博案相对不起诉)(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67********,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县**竹木厂合伙人,户籍地:浙江省庆元县**街道**路**号,现住庆元县**街道**村**号。2013年12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庆元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其妻子吴某甲让其代收的现金系“六合彩”投注额的情况下,仍在吴某甲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期间,多次帮助吴某甲收取吴某乙、吴某丙、徐某某的“六合彩”投注额,共计人民币28000余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吴某某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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