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8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来县**镇**居委****号之**。1997年9月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9年3月1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金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已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吸毒人员尹某某相互认识,案发前尹某某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提出想购买冰毒吸食。2019年8月中旬某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他人购买到约0.3克冰毒,便联系尹某某称其己拿到冰毒,随后尹某某来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住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当场将上述冰毒交给尹某某,并称该毒品价格为300元人民币,尹某某当场交给被不起诉人吴某某300元人民币现金,然后带毒品离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此次交易获利1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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