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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8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绰号“马*”,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县**镇**村委***地*巷*号,现住址为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一出租屋。因敲诈勒索罪、盗窃罪于2012年7月30日被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2018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27日因吸毒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10月31日因吸毒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未执行。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10月3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辩护律师广东君安律师事务所朱春苗律师。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4日、2019年5月19日、2019年7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7月31日本院以吴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斗门区人民法院先后召开两次庭审审理本案。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28日下午,购买毒品人员黄某某打电话联系覃某甲(另案处理)要求购买毒品冰毒300克,覃某甲同意之后联系吴某某,吴某某随后电话联系其上家谢某某(另案处理)要求购买300克毒品冰毒,双方谈定的价格是300克冰毒共21000元,当天吴某某到达肇庆市**区***小区的出租房与谢某某碰面,谢某某把从外面拿回来的300克冰毒交给吴某某,再驾驶一辆黑色皇冠牌小车(湘LWP****)将吴某某送到珠海市金湾区****广场*栋***房后离开珠海。

同年10月29日14时许,吴某某约覃某甲到其住处珠海市金湾区****广场*栋***房拿300克毒品,覃某甲拿到毒品后,吴某某要求覃某甲将毒品交易出去之后收回25000元。

同年10月29日17时许,覃某甲带着300克毒品冰毒来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路***号**商行与黄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并收取了3000元作为定金,交易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黄某某的房间内查获一包疑似毒品冰毒(毛重约320. 61克,经珠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定性检验,未检出常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成分),在覃某甲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0元。同日18时许,在覃某甲的配合下,民警在珠海市金湾区**镇文化中心联盟棋牌室抓获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本院认定的吴某某涉嫌诈骗罪(未遂)的犯罪事实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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