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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4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梓潼县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25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梓潼县**镇**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13年9月10日被梓潼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社区戒毒。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30日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绵阳市涪城顺河前街“三娃子”烧烤店门外的路边,将1.05克自称系毒品K粉的物品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任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挡获。经鉴定,现场挡获的上述物品未检出氯胺酮。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扣押的涉案手机一部,退回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区分局依法处置。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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