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浙江省文成县人,住蒙某市**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蒙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微信向魏某某兜售一种叫“黄精”的药材,双方协商好以53元每公斤的价格,购买一吨“黄精”,后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向吴某某5000元定金。到约定时间吴某某一直没有发货,魏某某催促其发货时,吴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魏某某便无法在联系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