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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384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住重庆********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9日期间,林某甲(另处)成立厦门市******文化有限公司,公司下设三个工作点,分别为福某某、碑**、万**。每个工作点设立总监、艺人经理(推手)、艺人助理(引流人员)、艺人(主播)、人事等岗位,每个工作点由总监负责,每个艺人经理带领一个团队,有一个主播及若干个艺人助理组成,并由人事负责招聘工作人员,结算工资。艺人助理负责冒充主播在婚恋网站上添加被害人微信好友,后以主播身份,通过虚构的人设,与被害人聊天,并让被害人下载注册“**直播”APP看主播直播、刷礼物,艺人助理骗取被害人首次充值后,将被害人推给艺人经理。艺人经理继续与被害人聊天,期间通过主播与被害人语音、视频、见面等方式继续骗取被害人信任,又虚构刷礼物、冲榜单、完成PK任务等会和被害人奔现等理由,诱使被害人进一步充值打赏。

其中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艺人助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起,吴某某(平台账号:3309****)伙同林某乙、朱某某宏、薛某某(均另处)等人,以“艾****”的名义,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陈某某直等人共计7604.5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退赃2000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已部分退赔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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