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Z45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平洲玉器街王某某的玉器店,以帮被害人王某某卖手镯的理由,向王某某写了一份借条,借王某某一对价值人民币100万的扁条手镯,期限为七天。但吴某某没有真正帮王某某卖手镯意图,于是当天就把王某某的这对手镯拿去“**”寄售行抵押了人民币10.5万元,并把其中人民币10万转给同学周某甲,至2016年9月吴某某把平洲**小区房产卖掉,但都没有去赎回玉镯。直到2016年11月份抵押在“**”寄售行的这对手镯到期了,吴某某就叫周某乙帮其赎回这对手镯,2016年12月17日和周某乙签了一份还款保证书,吴某某承诺2017年1月10前向周某乙还款人民币40万,才退回这对手镯。否则吴某某接受周某乙任何处置。之后一段时间吴某某离开南海去了云南等地,没有履行此还款保证书。2018年7月份,周某乙称以人民币13万元价格卖掉该玉镯。经南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的一对手镯由于没有实物所以不能鉴定。吴某某所得赃款在日常生活中花光。2019年12月12日,王某某在平洲海天广场附近发现吴某某后报警,民警接报后到场抓获吴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吴某某自王某某处取得手镯时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