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69********,汉族,中专,的士司机,住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街道**路**号**花园**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2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双某某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4日14时许,吴某某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在长沙市宁乡市**花园门口接到一个“乘客”(诈骗嫌疑人,身份不详)后,该“乘客”提出要吴某某去店铺店用手机拍取店铺微信收款二维码给他,拍取一个微信收款二维码100元钱,并每小时支付车费4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表示同意。16时许,吴某某在宁乡市食谦百货店以信用卡套现的名义拍取了该商店微信收款二维码,后吴某某将拍取到的二维码给该“乘客”,该“乘客”利用吴某某拍取的二维码利用网络对被害人姚某某实施诈骗了12221.2元人民币。因姚某某及时报案和联系食谦百货店主,食谦百货店主未将12221.2元钱(现已返还给被害人)给吴某某。吴某某在整个过程中,从中获利1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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