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河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6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村**号。2019年4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商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从高某某处以7800元/吨的价格,购买两车共计66.21吨的蒜片,并将该两车蒜片运往江苏省兴化市王某某处。王某某将该两车蒜片以7700元/吨的价格对外销售,后吴某某将其中一车销售给侯某某,侯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吴某某货款24.45万。期间高某某向吴某某催要两车蒜片货款未果,后高某某将王某某处所剩余一车蒜片要回。吴某某收到24.45万元后转账给高某某15万元货款,并给高某某发短信说以后会把钱还上,后高某某与吴某某失联。吴某某将剩余9万元中的1万元用于还款,剩余8万元从杨某某处购买蒜片运至海南销售。吴某某到海南后多次在自己的笔记本中写到要挣钱还欠高某某的10万元。
本院认为,吴某某的上述行为,主观方面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无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济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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