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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55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6195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住浙江省**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天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另案处理)受“民族资产解冻类”犯罪分子蛊惑、幕后指使数十年,通过天台县国清寺等地结识来自天台、三门、黄岩、磐安、青田等地人员,以“大组长”的身份向他人宣传 “民族大业”、“精准扶贫”等“民族解冻”类虚假项目,一直没有成功兑现仍继续“以小投入就能获得大回报”等为诱饵,要求来自各县的人以组长身份发展、管理会员,并做好宣传、落实“文件”工作,收取钱财以汇款等形式交给幕后犯罪分子,涉案金额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余万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于2013年开始跟随何某某从事“民族大业”,作为何某某的助理及**县、**县**镇**村的组长,在一直没有成功兑现的情况下仍旧发展管理20多名组员,以项目办理成功就能分到巨额钱款为由,让组员们坚定信念,以此交纳办理“民族资产解冻”所需要的费用。迄今为止,通过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交纳给何某某的已有三、四十万元。其中,2013年10余万元,2018年1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以办理民族资产解冻为由向同村人吴某乙拿来9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账给何某某;2018年4月29日,吴某甲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元转账到何某某的银行卡。

2019年10月8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被电话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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