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32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111993********,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街**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路**号楼**酒店。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5年1月16日,以销售玻尿酸为由,骗取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庄**街区**区**号楼**单元**室的被害人洪某某(男,30岁,江西省人)人民币6800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27200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并获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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