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虚构其妹夫是广州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忙办理学生入学读书为由,先后收取了被害人廖某某50000元人民币、余某甲60000元人民币、关某某73000元人民币、余某乙73000元人民币、欧某某80000元人民币,合共336000元人民币,答应帮廖某某等被害人的子女入读广州市*甲中学、广州市*乙中学、广州市*丙中学、广州市*丁中学**校区等学校,并称到时学校会有专人在2018年8月28日至30日期间通知办理入学手续(微信语音反映)。至同年8月30日,吴某某又以上面检查严格等理由告知被害人无法办理入学,并答应退还收取的费用。后余某甲等被害人多次催促吴某某退款,但吴某某又以学校需要核数或其已经将收取的费用交给经办人但对方没有退还等理由(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均有反映)欺骗被害人,后把被害人的微信和电话拉黑,后逃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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