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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91994******,哈尼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县**镇**村委会**村**组,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期**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10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余某某于2012年7月至2017年2月期间,冒充**公司、**总公司等国有企业高管,声称能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中找到钢结构工程,并多次伪造《**劳务分包合同》、进场通知书、预埋件加工件供货合同、居间合同、预付款证明等合同骗取被害人歹某某的信任,以打点项目工程为由,先后多次以转账、现金支付等方式从歹某某处骗走301.85万元人民币及一辆**牌越野车和一辆**牌越野车。吴某某于2016年,冒充余某某手下的国企员工,以帮余某某办事为由,在云南省昆明市**区**附近,从歹某某处骗走现金5万元人民币及印章二枚交给余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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