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69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费县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村,2019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通过下单购买**外卖,使用手机制作假的病历和发票,然后上传到**平台进行索赔,先后多次共计诈骗金额9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吴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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