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4********,汉族,高中,系鄱阳**医院外科医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花园**栋*单元***号,因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2013年1月27日被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为了提高鄱阳**医院的经济效益,吴某某在对患有包皮、包茎等病情的病人实施手术,重复对双极电刀和(治疗费)电刀、包皮环切术和嵌顿包茎松解术等收费,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5332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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