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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二部刑不诉〔2020〕Z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区**巷**号**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花园**栋**房。2020年6月9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本案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同案人伍某某(已起诉)在“老马”(另案处理)处获知网络兼职刷单诈骗的方法。2020年4月至5月期间,同案人伍某某从“老马”、“赵哥”(另案处理)等处获得应聘者信息,并通过电话联系得知应聘者有网络兼职刷单的意愿后,让应聘者添加“老马”提供的QQ客服,再由QQ客服引诱应聘者扫二维码刷单垫付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财物。同案人梁某某(已起诉)在被不起诉人吴X凤的介绍下发展成为同案人伍某某的下线,并通过以上方式于2020年4月20日诈骗被害人任某某22998元、被害人包某某5999元(共计28997元)。案发后,同案人伍某某、梁某某的家属已退出涉案赃款2899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节,且涉案赃款已由同案人伍某某、梁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已得到挽回,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吴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手机1台、银行卡1张由开平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5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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