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64********,汉族,高中文化,内乡县**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路***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3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二姨靳某某在内乡县****附近和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已将其二姨的医疗费、住院费等费用全部予以赔偿,但吴某某将靳某某送到内乡县****治疗时,吴某某谎称系靳某某自己骑电动车摔伤,在靳某某出院结算时骗取报销合作医疗费用9416元。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退还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